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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30万元!资中发布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http://www.newssc.org时间:2022-04-08 09:04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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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中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川安委〔2021〕13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内府办发〔202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资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中县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资中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县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县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县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包括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由负责受理举报的部门认定。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的规定认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一〔2017〕98号)的规定认定。

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的规定认定。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的规定认定。

其他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按照《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二)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三)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或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对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

(五)其他不属于本办法举报范围的举报。

第八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相应责任。

第三章  受理核查

第九条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由县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中共资中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资委编发〔2017〕69号)《资中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新经济新业态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资安委〔2021〕7号)等明确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行业领域负责。

第十条县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机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等内容。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全国统一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名称、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等信息。

第十一条  受理核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举报受理。接到举报的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立即受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及时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举报,或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二)核查处理。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办结时间以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间为准。

(三)告知备案。举报事项办结后,负责核查处理的部门应将简要案情、处理结果于办结的同时告知举报人。县级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受理举报并核查处理的,应同时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奖励发放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办结后,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应当主动告知符合条件的实名举报人奖励有关事项,并按下列规定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奖励100元。

(二)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三)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名死亡人员奖励举报人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名死亡人员奖励举报人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名死亡人员奖励举报人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名死亡人员奖励举报人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受理部门先行发放,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受理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填写《资中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和奖金领取方式告知举报人。举报人接到领取奖金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部门可通过门户网站等进行公告。举报人接到领取奖金通知后拒绝或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五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的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或组织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给举报单位或组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十七条  参与举报核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直接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奖金、冒领奖金、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金回扣的。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没有领取的奖金的。

(三)捏造举报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金的。

(四)泄露举报人资料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编辑:王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