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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消息(陈颖) 3月10日,内江市烟草专卖局、内江市公安局3.15假烟联合销毁行动在内江市东兴区椑木镇海诺尔垃圾发电公司举行。
据悉,此次销毁的假烟,是内江市2019-2020年查处结案的假冒伪劣卷烟。近两年来,内江市公安、烟草密切协作,深入配合,联手查获各类涉烟违法案件1619起。期间,内江市烟草专卖局与内江市公安局、内江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疾风迅雷”、“汉安金剑”等专项行动,查获案件总数426起,其中刑事案件7起,判刑22人。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切实维护了卷烟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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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此次销毁卷烟共计200余个品种,35831条(716件),以及一批假冒中华、玉溪、云烟品牌的卷烟盒皮(3万张)、薄膜纸(2千张)、锡箔纸(2千张)等制假辅料,累计案值达765万元。查获主要品种有:软珍品云烟9200条、硬玉溪6200条、经典100红塔山3800条、硬中华2800条、紫云烟2400条。
另据了解,此次销毁行动采用无害化焚烧处理方式,实现变废为宝,降低碳排放,有效保护环境,据厂方介绍,本次销毁的假烟可发电约3000余千瓦时。
普法课堂:这些烟草方面的知识,你需要知道!
1.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包括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3.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包括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4.消费者购买到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包括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可以通过何种途径求助?
可拨打“12313”烟草专卖品市场监管举报电话寻求帮助。
5.消费者购买到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包括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可依法获得何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